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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种管理制度完善的着力点 时间:2016/6/14 14:04:07 来源:中国种子网 作者:佚名
  新的《种子法》已于今年正式实施,最引业内关注的当属品种管理制度的变革。种业人必须深刻领会法律法规的内涵,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,履行义务,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,与时俱进,为新品种的推广应用营造宽松和公平竞争的环境,使优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,推进现代种业又好又快地发展。   新的《种子法》对于品种管理制度做出了较大的调整,农业部也即将出台有关品种管理的具体配套办法,调整后的品种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:一是以审定部分主要农作物品种为基础,以品种登记为导向,推动企业和育种者参与和强化社会监督。优点是确保部分主要大宗农作物品种,通过第三方组织的公正试验和评审,使推出的品种自然风险降至最低,进而确保种植安全。二是开辟“绿色通道”。这不仅可以缓解国家和省级官方试验的资源不足,同时又能使一些特性化品种脱颖而出。三是新增设了品种登记,是由申请者自行组织试验,以培养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诚信度。   要加快创新品种管理办法,培育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诚信体系建设。新的《种子法》颁布后,对有些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,还需要有可操作性的办法、规章、制度来规范。比如,对于同一生态区的引种问题,新规定改原来的审定为备案。其中,遇到的难题就是对同一生态区的划分。多年来,对划分生态区虽然已提到议事日程,但是一直争论不休,至今没有定论。生态区的划分是比较复杂的,同一地区的生态类型不尽相同,不同作物对同一生态区的要求不一。从严格意义上来说,生态区是一个相对概念,绝对不是相邻县或相邻乡。由于我国地域辽阔,地理环境复杂,即使是同一县、乡,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生态类型。可用简单的办法来处理比较复杂的问题,即把引种区域的界定交给企业或品种权人来进行试验,并确定该品种引种的范围。如此一来,品种推广和应用的第一责任人就应该是企业或品种权人;同样,对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也应一样,责任主体应为企业,尤其是通过绿色通道的审定品种,第一责任更要由企业承担。因为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程序只是针对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,确定是否通过审定,并不对数据来源的真伪负责。这样做有利于培养企业的责任意识,有利于种业产业化良性发展。   应为品种的改良和推广应用开绿灯。一个育种者或者一个企业要培育一个优良品种很不容易,要获得一个突破性品种更是难上加难。即使是一个通过审定的品种(包括突破性品种)或多或少也存在某些缺陷,再加之随着时间推移,品种种性势必产生某种退化。常规作物品种必须经过提纯复壮才能确保优良种性;而对于杂交种,一些优良性状也随着长时间的推广应用发生退化,一些缺点不断暴露,比如抗病性、抗倒或抗旱等抗逆性逐渐降低,通过提纯复壮或改良后的品种,仍然可以确保品种的优良性状,甚至更好。但是,通过改良后的品种,有可能在表型和基因的检测发生差异,从理论上讲应该是一个新品种,在实际中,就是原来品种的“升级版”。目前,缺乏一系列能使这些“升级版”品种有一个合法渠道进入生产领域的相关规定。因此,许多育种家和企业建议,对于适应性广、一时很难被突破性品种所取代的品种,只要在原来的主要特性,比如生育期、适应区域保持不变的前提下,应鼓励针对个别性状进行改良,如对新的病害的抗性、抗倒性或品质进行改良,使其比原品种性状优势大大提高,并只允许原品种的育种者和品种权人才可以进行品种改良工作,应简化试验审定的程序,来提高良种的更新换代速度和打造良种的升级版,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农民和农业生产都将带来好处。   及时妥善处置种植事故,化解矛盾,维护合法者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。新种子法对制售假、劣种子造成损失的,已做出明确规定。但是,对种植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程度倒伏、空杆、不结实、病虫危害等(以下统称为种植事故),轻者减产,重者绝收的情况的处置并没有明确规定。在生产中,出现种植事故的原因比较复杂。第一种情况,可能是由于品种自身的某种缺陷导致;第二种情况,可能是近几年气候变化异常,干旱、低温、冷害、大风、暴雨频发所致;第三种情况,可能是前两种情况叠加在一起,造成的种植事故;第四种情况,可能是由于栽培、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形成的种植事故,等等。在多数情况下,出现种植事故后,种植户首先想到的是种子问题,种子企业首当其冲成为第一被告。一般情况下,种子企业会从长计议,出面协调解决。但许多时候,由于种子经营企业与种植户不是同一地区,或不同属于一个省,对事故处理的协调相当困难,一拖再拖,往往在不得已时,拖到作物收获季节后再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,这已经错过了最佳勘察现场的时机,对正确判断事故,分清责任难度极大,处理起来就非常棘手。还有一些地方,单纯从维护农民的利益出发,不管事故原因,一味地把责任归为企业的种子问题,就使种子企业承受很大的经营风险和压力,有的已成为制约着种业平稳发展的一道坎。面对种植事故,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,做好预案,组建一个跨区域的种植事故(风险)评估专家委员会,委员会由气象、种子、植保、土肥、农机、栽培等方面的专家组成。当种植事故发生后,主动应对,积极引导,及时组织评估委员会专家,必要时还应邀请种植户代表参加,对出现的种植事现场进行全面的勘察、调查和评估,以事实为依据,分清责任。若属于种子问题,种子企业应该承担起责任,做好理赔,以取信于农;通过评估鉴定,若是其他原因,也要妥善处理,化解矛盾,以确保合法者的权益。各地还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,把处理种植事故的方案和做法上升为管理办法或法律法规,用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,保护合法种子企业的权益。同时,要积极探索和推进种植业保险,把种植损失降低到最小。确保农业生产安全,确保社会和谐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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